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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0:23:01 点击量:145
本文摘要:云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通报,明确提出更进一步确保易地贫困地区迁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迁往到城镇和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分别享用迁入地城市和农村低于生活确保待遇。
云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通报,明确提出更进一步确保易地贫困地区迁往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迁往到城镇和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分别享用迁入地城市和农村低于生活确保待遇。根据通报,云南将更进一步完备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应保尽健、按标施健”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贫困地区迁往困难群众全部划入低于生活确保范围,易地贫困地区迁往修筑或购买的房产不作为划入迁入地低于生活确保的容许条件。对原先划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若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联合生活的家庭成员并未发生变化,可必要享用迁入地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但需完备申请人低保等社会救助的档案材料,迁离地、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作好涉及交会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易地贫困地区迁往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轻病患者,不应提升低保金派发档次。
对符合条件的易地贫困地区迁往困难群众,重点协助解决问题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艰难,并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及时实行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布施。此外,云南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确保“四重确保”,更进一步作好农村贫困人口的身体健康贫困地区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时派发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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